
钱强律师,重庆交通事故律师,现执业于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交通肇事刑事诉讼程序
1、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
对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接到报警后,一定要快速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迅速抢救伤者,控制肇事者,划定现场保护范围,寻找目击证人,勘查事故现场,对肇事逃逸的要及时布置警力进行堵截。进行现场勘查时一定要及时迅速、全面细致。对现场的证据一定要及时提取,依法提取,妥善保管。对需要检验、鉴定的要及时进行检验、鉴定。
2、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它对能否构成刑事案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及时送达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据,它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和证据的集中体现,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勘查、调查后做出的专业性很强的科学结论,它只是证明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本身,不是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决定,是当事人保护自己合法、正当权利的依据。
3、立案、破案
对经过调查的交通肇事案,符合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且归自己管辖的,应当立即转为刑事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报经上级公安机关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立案后,应当进行侦查,全面客观的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立案,与其它刑事案件有所不同。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有在分清当事人的基础上才能确定肇事者是否有罪。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没有作出事故认定书前,对很多交通肇事案的是不明确的,也就是说对能否构成刑事案件是不明确的;因此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很多交通肇事案只有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后,才能知道应该适用什么样的程序,是该适用一般事故处理程序,还是适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作为办案人员一定要在这个问题上把握准确。
对于符合破案条件的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制作破案报告,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破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的。
破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案件侦查结果;
破案的理由和根据;
破案的组织分工和方法步骤;
其他破案措施和下一步的工作意见。
4、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
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侦查终结后,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加以整理,按要求装订立卷。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时,只移送诉讼卷,侦查卷由公安机关存档备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5、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共5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取保候审的理由及采取的保证方式,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纳保证金,又无保证人担保的,可以监视居住。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其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应当追究刑事,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继续侦查。
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立即提请批准逮捕。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送达被逮捕人家属或者单位,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逮捕通知书中注明原因。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俗话说“跑了和尚跑不了庙”,“一人做事一人当”,肇事司机和机动车主同一,说明主体唯一,毫无悬念。当肇事司机是机动车所有人的雇员时,如何承担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40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的第9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雇主承担连带赔偿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但是雇员的行为不一定都是职务行为,驾驶员超出机动车所有人授权的职务范围,是否由驾驶员自担其呢其一,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仍应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其二,在驾驶员非从事雇佣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则上由驾驶员承担赔偿,因为此时雇主并不享有运行利益。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只要收取管理费的,就要承担一定的义务,由车主与被挂靠单位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若车主与被挂靠单位约定免责的,则在被挂靠单位承担赔偿后向车主追偿,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失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产生民事赔偿,车辆所有人完全免责。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未经车辆所有人同意擅自驾驶他人车辆,不同于偷盗驾驶情形,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对车辆有明显的管理过错的,应与擅自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
机动车租赁给承租人或借给借用人使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如何承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应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第一,光车出租、外借的,在车辆出租、出借后,机动车所有人失去车辆实际支配权的不承担赔偿;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明知或不审查承租人、借用人是否具备驾驶车辆的资格而车辆出租他人的,应与承租人、借用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第二,辆车代驾驶员的情况比较复杂,因为驾驶员是机动车所有人的雇佣者,受机动车所有人的指派为承租人提供运营服务,执行的工作仍属于职务范围,事故发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以理应由车主承担;而在车辆实际运营过程中,如果驾驶员受承租人、借用人的指示所控制,运营利益由承租人、借用人享有,这种情况可以理解为机动车辆运营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发生改变,比如好意搭乘或有偿承运他人情况,交通肇事的应有承租人、借用人承担。上面提到好意搭乘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情形下的主体应根据不同情形和具体事实区别对待:《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特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第303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比如上例,自带司机外借他人,他人又携带外眷搭乘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对搭乘人不明知,是否有义务保障无偿搭乘人的乘车安全法无定论,按照传统民事法律观念,不论驾驶有无过错,依据合同都应担负,但是“旅客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似有除外的内涵,比如超载、试驾、强行驾驶或争夺方向盘等不一而足。
车辆交易未过户和按揭贷款购车或融资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主体法律规范相对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的请示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困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的批复》等明确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此外,车辆在修理、被行政机关扣押、保管、质押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主要原则相同,即实际控制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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